低压电工作业-初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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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人)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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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3 · 1.1 安全生产方针 2

第一章 法规

特种作业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10项)

①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等)

②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③起重作业(含司机,司索工,安全与维修工等)

④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⑤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拆除,维修工等)

⑥锅炉作业(含承压锅炉的水质化验工)

⑦压力容器作业(含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等)

⑧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⑨矿山作业,采掘作业;

⑩危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运输押运工和储存保管员)

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思,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总则第一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系列职责:(7项)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7项)

1.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总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读出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节 从业人员的安全权利义务

五项权利

1.知情权,建议权

2.批评,检举,控告权

3.合法拒绝权

4.遇险停,撤权

5.保(险)外索赔权

四项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所蚩尤的证主要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IC卡)

 

职业道德

一,基本职业道德

1.爱岗,尽责

2.文明,守则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1.安全为公

2.精益求精

3.好学上进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胜利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技术要求:

对所有电工作业人员的要求:熟练掌握现场的触电击球方法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熟练,正确实用常用电工仪器,仪表;掌握安全用具的检查内容并正确实用;会正确选择和实用灭火器材。

 

低压运行维修人员的要求:

熟练掌握异步电动机的控制接线;熟练掌握异步电动机启动方法及接线;能够安装实用漏电保护装置;熟练进行常用灯具的接线,安装和拆卸;能够正确选择导线截面,连接导线。

高压运行维修人员的要求:

熟练掌握变压器巡视检查内容和常见故障的分折方法;熟练掌握少油断路器的巡视检查顶目并能处理一般故障:能够进行仪用互感器运行要求、巡视检查和维护作业:能正确进行户外变压器安装作业;能安装、操作高压隔离开关和高压负荷开关,并能够进行巡视检查和一般故障处理;熟练掌握高压断路器的停、送电操作顺序;能分折与处理继电保护动作、跳闸故障;能安装阀型避雷器并进行巡视检查;熟练掌握本岗位电力系统接线图、调度编号、运行方式;能正确填写倒闸操作票:能熟练执行停、送电倒闸操作。

 

事故性质分类

责任事故:本来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措施预防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现有科学技术和经验不能预见,不可抵御的事故。包括:自然灾害 如地震,泥石流;科学技术设备条件目前达不到而不乏避免的事故。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损失1~105工作日的失能上海事故

重伤事故:超过失能105工作日的无死伤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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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3 · 1.1 安全生产方针 2